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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費不是與民爭利的通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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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"附加債務協商已清償聯徵恢復信用空白/後天信用空白成功案例分享費"中存在的亂象,既傷害瞭民,也不利於政。矯治其弊已迫在眉睫。隻要真下決心,"附加費"不僅管得住,而且還能為相關企業的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,開辟一個切口。

  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,我國將清理規范民生資源"附加費"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。對於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。

  此前,新華社報道,在涉及民生的水、電、汽油價格中,"附加費"現象普遍存在,且各地標準不同,項目易增難減。據估算,一年僅居民生活電費就"附加"瞭270億元。說不清道不明的各種"附加費",幾成民生利益的盤剝者。而其征費權力的來源,有的隻是一紙通知、"幾項規定",其法定效力和時限令人生疑。

  客觀說,在供應緊張的公共資源項目設定"附加費",有調節人們的消費行為、保證公共資源合理利用、增加公用事業供應的作用。但是隻有基於明確的立法原則和充分透明的公共協商程序,才有法定效力。現實運作中的"附加費",不僅缺乏相應的程序,而且覆蓋面超過瞭資源領域,能"附加"的地方都想著法"附加",有的漲價幅度還超過基礎價格,這導致"附加費"失去瞭應有的公用屬性,成為與民爭利的通道。

  很大程度上,"附加費"的異化,是地方政府擴大財政來源的天然需求的結果。稅收可能受經濟景氣周期、產業調整、流動性多寡的影響而出現波動,"附加費"則能成為征收成本低且穩定的收入來源。就此而言,"附加費"的異化與亂收費異曲同工,而在缺乏透明程序監管的情況下,"附加費"不僅征收成疑,其去處同樣成疑,許多已經查實的"小金庫",就是與"附加費"自由裁量、地方政府性基金缺乏管理有關。

  無疑,"附加費"中存在的亂象,既傷害瞭民,也不利於政。矯治其弊已迫在眉睫。但是,僅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"有權拒絕繳納",不足以治愈。"附加費"亂象,本就是行政權強大的結果,鮮明的強弱對比決定瞭自助式救濟難以撼動"附加費"的附加利益,改變其無序慣性。

  不讓"附加費"成為與民爭利的通道,關鍵在政府部門能否主動糾偏。其實這樣的政策環境已經形成。一方面,給各級政府制訂權力清單正在著手進行,什麼時候政府部門可以伸手,什麼時候必須收手,有望得到剛性規范。另一方面,對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思路也正逐漸清晰,歸於一般競爭的交由市場決定其生死,負責公用事業的要凸現其公用特性,這是基本思路。由此觀之,水、電、油等民生領域,也當擠出利益泡沫,還原其公用事業服務者的本來面目。

  當然,矯治就是對既得利益者動真的。這必然遭遇種種抵抗,而且很可能有一大套似是而非的大道理搪塞。對此,隻有通過嚴肅法治去除障礙。哪些收費授權不符合立法法要求,收費是否進入瞭全口徑預算管理,不是難查的事。隻要真下決心,"附加費"不僅管得住,而且還能為相關企業的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,開辟一個切口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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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gz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11-17/07534594808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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